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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法終通過三讀 後續仍需密切監督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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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劉盈如/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研究員】

我們的生活周遭有許多野生動物被人類「擁有」,圈養在各個農場、牧場、遊樂園、動物園等場所,甚至是被使用於咖啡廳、餐廳等營利性場所,作為展示噱頭,不斷「秀出」人們的自私、甚至殘暴,但卻沒有被「看見」。

以動物保護法而言,涵蓋對象雖為所有的脊椎動物,但對於動物之一般保護,有許多條文仍將經濟動物、人工飼養野生動物、實驗動物分別排除在外。例如業者證照制度,只規範特定寵物(犬)的繁殖買賣;對動物運送之工具、人員證照及專業訓練,也只規範了豬、牛、羊三種動物類別而已。2014年底,擱置已久的動保法修法法案終於完成黨團協商,於1月23日通過三讀。此次共計通過25條修正條文。以下列舉幾項:

◆新增「展演動物」定義及證照管理制度:要求農委會針對動物表演與展示業者訂定管理辦法,未來展演動物業者不得利用「野生動物」表演。

◆新增「獸醫使用人醫用藥管理」、「特定寵物食品管理」的法源依據。以及要求農委會需研擬訂定動物保護政策、動物福利指標、動物福利白皮書,於每季檢討政策成效。

◆加強源頭管理流浪犬──「家犬絕育」:家犬原則上均需絕育,因犬隻老、病等特殊情況、或飼主欲繁殖者,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納管。細步規定仍需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審核依據。

◆明確化、細緻化動物飼養規範:飼主需注意動物的需求,避免疏於照顧的法律責任。例如:寵物的籠子必須大於寵物身形且空間足夠動物伸展,且需提供戶外活動空間;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能充分伸展,項圈鬆緊適當,提供戶外活動空間;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發生危害應將寵物移至安全處,給予逃生機會等。

◆通過具有高度道德光環的公立收容所「『零』『安樂死』」政策,給予地方政府2年時間緩衝:未來收容所安樂死的條件將只被限定為「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療、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除此之外,部分民間團體關心的流浪狗TNR(捕捉、絕育、釋放)法制化(全國化、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飼主責任國家化)則因爭議過大、釋放後之動物管理問題及公民審議並不支持等因素,朝野立委於協商階段均同意不予修訂。農委會則針對特定區域之TNR方式與民眾態度等,先就宜蘭、台南等部分鄉鎮展開施作之調查、研究,以期了解對數量控制的影響,及可能引發的居民溝通協調等問題。

對於此一修法取向,是否能夠逼出整體社會「從源頭減少流浪狗」,抑或最後還是形成收容所動物數量暴增,讓動物以「其他方式死(病死、痛死、咬死、甚至餓死)」或「到其他地點死」等種種扭曲現象?對於其他動物在動物福利、動物生命品質的同等考量,甚至是「動物權益」的後續影響,均值得密切觀察。

另外,動物實驗配置專業獸醫,動物實驗機構制度、實驗計畫中央審查、實驗(手術)人員證照等制度、禁止化妝品與清潔用品動物實驗、犬隻晶片註記與登記統一化、繁殖買賣生產與交易記錄法制化及公益訴訟相關條文等,雖尚未被納入本次修法議程。然政府切莫忘記,台灣民眾一直在向前跑,政府能否加把勁呢?


發佈日期:20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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