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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土地的吶喊
作者/歐蜜‧偉浪 

編按:歐密‧偉浪在〈來自土地的吶喊〉一文中,述說原住民與土地的親密關係,卻不受到執政者的重視。該文於 1997 年發表,當時的執政黨為中國國民黨。時至今日,執政黨更易,但原住民的福利是否因此受到重視,是我們仍需關心的問題。

近來,一千兩百位的阿根廷原住民為傳統土地被統治者霸佔、興建跨國橋樑工程,而進行強烈抗爭。

新聞報導,該土地原為阿國原住民世代擁有的世居之地。無奈!統治者只著眼於經濟開發之利益,寧可犧牲原來土地主人的生存權益。在過程中,阿國原住民花了無數個年頭,循著統治者自訂的諸法令「依法陳情」,期待來自統治者的「認可」,即這土地確實是原住民所擁有,夢想著法令保障其祖先土地所有權。一封封陳情函發去,卻如石沈大海,毫無正面回應。於是,一千兩百位原住民以實際行動,佔據這座跨國橋樑。決心留在祖先之地,繼續抗爭直到取得應有的權益為止。

從世界各國原住民族的神話故事、歷史、社會制度與生活祭儀,可清楚看到原住民與土地的關係是緊密聯結在一起的,也聽過原住民稱土地為母親、父親或姐妹兄弟。原住民對土地是如此敬重與親密,好像肢體般地相互愛惜與關懷。可是當外來殖民統治者入侵後,往往以自訂的法令為輔,大肆掠奪原住民原有的土地,藉著開發計劃,引來許多資本投資者,毫無限制地佔有、開發原住民的土地,加速破壞原住民與大自然和諧關係。在統治者眾多的法律和條款中,把原住民千百年來居住、清墾之地視為「法佔」、「依法無據」,卻把醜陋的殖民統治手段化名為「依法行事」。時至今日,很少有原住民參與法令的制訂。

就台灣而言, 1949 年國民黨在中國內戰失敗,逃到台灣,展開對台另一階段的殖民統治時期,對原住民土地仍承襲日本「番人所在地」的政策,以行政命令制訂〈山地保留地管理與開發新辦法〉,此辦法是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訂定的,可見其位階與法律效力之低。世居於該土地已達六、七千年以上的原住民至今仍無土地所有權。統治者只賦予原住民「承租與使用權」,也就是說,所有原住民持有之保留地所有權歸屬於中華民國所有。簡言之,國民黨所自訂的「法」沒有一條可以保障原住民的土地、財產及生命權。若原住民唯一可依據的〈山地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與任何一條法令相衝突時,此「辦法」均無效。因此,原住民權益團體不斷地陳情、抗爭,希望立法來保障族人世代居住之地,至今仍無下文。

近來,位居中央山脈各山麓的泰雅族各部落紛紛接到縣政府寄發的〈山地保留地超限利用〉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函文,並限期將所栽種之所有農作物予以砍伐,並施以造林。如未依規定者,撤銷其承租、承領以及耕作權,並收回土地。收回及造林之土地計有上萬筆。此惡耗帶給族人莫大的震驚與憤慨。沒收原住民土地,就是宣判原住民唯一死刑。因為土地是孕育人類文化、歷史及族人命脈的唯一依據。

國民黨將幾年來風災的責任全推給原住民對山坡濫墾、致使水土無法保持。卻不針對林務局至今持續盜伐山中巨木,以及地方官員與商人利益掛勾、私下作業,致使大筆山坡地胡亂開發觀光遊憩事業、橋樑都市計劃及道路……等弊端加以制約及討論,只一味地將責任推給弱小可欺的原住民,以向選民交待、固其政權。

這種毫無人權觀念與擔當之統治集團,原住民有絕對權利不承認其統治身份與權力。

1997 年 1 月 5 日。曾刊載於《台灣教會公報》 2340 期

發佈日期: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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