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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尊重原住民族的基本生存權
作者/歐蜜‧偉浪 

《中國時報》 87 年 11 月 14 日 第 19 版以醒目標題刊登「遍植水蜜桃 危害大漢溪」,內文提到桃園縣議員舒翠玲以強烈語氣向縣長呂秀蓮質詢:「大漢溪上游濫墾濫伐、施灑農藥、種植水蜜桃等原因,造成大漢溪「病入膏肓」;原住民伐木興建休閒木屋……造成水源污染,使得每次颱風過後,原水濁度高,全縣一百六十多萬縣民飽受停水之苦。」

台灣近年環保意識提昇,將山林飛鳥走獸昆蟲甚至河中魚蝦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保護這群珍貴動物的生存權;而層層山峰裡的雄偉樹林則以〈森林法〉立法保護之;山中奇花異木,小至螻蟻蟾蜍大至巨石山崖石壁,只要在國家公園內均由〈國家公園保護法〉加以保護。反觀世代定根於本地的原住民,想要在居家附近較陡坡處開闢菜圃果樹以糊口,大有為政府就以極精密科學儀器「衛星偵察」及定時巡防機拍照存證。於是某山區原住民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盜取森林副產……」、「違反重要集水區 一千公尺 以內禁止開發……」,地院存證信函、查報、偵察庭、罰金坐牢二年……,幾乎是山區原住民部落每日一聞。

請教舒議員,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裡有那一條針對原住民的土地權、財產權、居住權、經濟開發權乃至基本生存權,明定立法加以保障?目前所謂〈山地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僅只行政命令,如與以上任何法令相衝突「管理辦法」視同無效。請問舒議員:原住民的命難道比台灣獼猴或是國家公園內的一葉蘭還賤乎!

當然疼惜台灣這一片土地是每一位身為台灣人的重責大任,唯有人與環境和好才能在這塊土地久存不滅。原住民祖先早已透過口傳訓詞及神話故事裡指示族人許多關於山林生存的寶典。

舒議員談到森林覆蓋率及水源問題時,主流社會總是歸咎於原住民族於山區的「胡作非為」,加諸「破壞大自然的劊子手」等等莫名罪行。政府也以道貌岸然、大是大非之姿迫使原住民為了廣大都會居住者能有乾淨水可飲、新鮮空氣可以呼吸,將果菜園改為造林而且還要行使管理之責。基於近日桃園縣議員 舒翠玲 小姐以犧牲小我(原住民),完全大我(主流大都會),此等充滿大漢中心主義的想法與言論,激怒了全國原住民,特別縣內唯一的原住民鄉復興鄉民簡直怒不可遏。以下幾點指正舒議員偏頗言論:

1 台灣廣大平原高度開發後,流經都會之主要河流污染到河中生物都無法生存,而大都會上空的空氣品質之惡化連飛鳥都會感染肺炎。都會過度開發後對環境破壞之負面責任全推到原住民身上。是極不公義近乎無恥。

2 原住民開發的地段僅只限定之保留地,而山中不少財團透過關係、金錢及官商勾結,都可將國有地佔為私人所有,大肆開發觀光遊,而原住民糊口飲食都有問題那來資本開發。這是台灣特景「有錢能使鬼推磨」。

3 原住民經濟凋零,土地主權喪失,農業不振這是大台灣結構性議題。開闢一小塊土地僅只為了生存。長年來政府從未為原住民經濟發展細心而完整地提出一套可行政策即能照顧原住民生活,亦能顧及環保之雙贏局面。如照舒議員所言山區原住民只有坐以待斃的份了。

4 筆者身為復興鄉原住民強烈指正舒議員,勿以大多數都會人「大漢眼鏡」刻意框架在少數山區原住民之生命前途之上。如果妳愛原住民,請妳也以中華民國諸多法令保護山中動植物一般心境,尊重我們原住民的生存權。否則,強迫原住民走上絕境時,土地的主人──原住民族會同大地向貪得無厭不思自省的大漢社會提出激烈反樸。我想,任何一個人都不期待如此結果。只是要舒議員多一點愛心,針對議題廣泛討論,而非以個人主觀意識泯滅少數原住民的基本生存權益。

台灣是二千一百多萬國民賴以維生的共同的資產,應該公義地分享地上的任何資源、機會與福利。盼主政者的用心,能以最愛心與人道方式照顧少數原住民生計,在全民的互信、互助與互愛中使台灣這塊土地細水長流,生生不息。

1998 年 11 月 29 日 刊於《台灣教會公報》第 2439 期


發佈日期:20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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