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說明什麼叫做「本質不安全」之前,先講一件事──
如果台灣人民不再次明確表達自己的心聲,那麼我們的政府也會再次這麼說:「沒有人反對核四。」然後,在「沒有人」反對的情況下,核四廠最快將在今年九月裝填燃料棒試運轉。
台電說,在「安全無虞」的前提下,核四才會裝填燃料棒。嗯,先不要提核四好了,因為,說核四這隻怪獸能夠安全無虞,我個人覺得是個笑話。我們先不提核四,先談核電就好;我們先來認識「核電」這東西的「本質」,是否安全無虞──
清華核子工程碩士高飛鷂曾在〈與馬總統談核安〉一文中,說明什麼叫做本質安全──
本質安全的系統即使出了差錯,也只會有低度的危險,換句話說,本質安全系統有自我保護、抑制損害的性質。相對的,非本質安全的系統,安全性只能倚賴「人為的保護措施壓抑極度災害」來達成。
由於我們所用的核反應爐即使停機後,反應爐仍然繼續產生大量的衰變熱,必須持續不斷的冷卻,否則最壞狀況就是爐心熔毀造成「極度的災害」。這種「本質」也是所謂的系統延遲(system lag),無法以控制系統加以控制,所以才有所謂的深度防禦、多重圍阻設計,也就是以「人為的保護措施壓抑極度的災害」。
常有人說,世界上沒有絕對安全的東西,例如汽車飛機都不是絕對安全,為什麼你反對核電卻不反對使用飛機、汽車?這類比是不對的,因為汽車、飛機並沒有具備這種本質上不安全的特性,(除非每一輛汽車有車輪轉向會落後方向盤3秒鐘這種奇怪的問題,而且出事一旦失控,會造成大量的無選擇性的死傷)。
簡單的說,核電是一種「本質上不安全的發電系統」,我想這不論是擁核或反核者都同意的事。但部分擁核者卻將「本質不安全」與「世界上沒有任何一件事是絕對安全的」混為一談,我就遇到過一個──
「可是,天下有哪件事是完全安全的呢?連騎腳踏車都可能會發生意外!」一位自稱是核四員工的先生說,「難道有人騎腳踏車發生意外,我們就放棄騎腳踏車嗎?」
我沒料到他會舉這個例子,因為這個例子實在太蠢了──騎腳踏車當然也可能發生意外,但是它造成多大的傷亡呢?大部分是摔了車、磨破了皮,最嚴重最嚴重是車毀人亡──但也就是一輛車與一個人,這與核電廠可能造成的災害如何比擬呢?
「本質不安全」代表著高度風險。高度風險的意思不是意外事件發生的機率高,而是當意外發生時,我們想要有所做為卻無法作為。離我我們最近的福島核災就是一個例子:當海嘯來臨,福島第一核電廠反應爐冷卻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爐心熔毀,而日本政府能做的只有發布撤離命令;接下來的作為全都是收拾殘局──下落不明的三顆爐心不知如何處理,只好大量使用冷卻水來降溫,然後冷卻水又變成輻射水,災難於是生生不息。
而處理輻射塵也是另一件災難生生不息的例子──說是處理,但其實只是把輻射塵從「這裡」搬到「那裡」;比如,將公園裡的被輻射汙染的沙堆挖起來,集中到另一個小孩比較不會接近的空地;所謂處理就是這樣而已。
就更不要說土壤和食物,還有活著的人了。
我不太喜歡數字,但有時候數字還是可以說些什麼:
〈讀賣新聞〉在2011年的一篇報導中指出,假設核災事故後兩年,當初的十五萬避難者仍舊處於受害狀態,那麼東電將面臨高達4兆5400億日圓的賠償(換算為台幣約1兆8160億元。)
但實際上,東電賠出來金額只有7261億日圓。
那麼,萬一核災發生在台灣呢?來看看原子能委員會訂出的〈
核子損害賠償法〉內容:
第 24 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42億元。
福島核災後,原能會表示為了「保障」災民,將修法提高核子事故賠償金額,將現行的42億,提高到105億。
嗯,把數字擺出來,前後對照一下,有些東西就很明顯了吧。「1兆8160億元」與「105億」擺在一起,105億算什麼保障?(這105億還只是打算修法)
上網查〈
核子損害賠償法〉,意外發現有趣的條文內容,如第33條與34條:
第 33 條
核子損害超過核子設施經營者之賠償責任限額或有超過之虞時,應優先就生命喪失及人體傷害予以賠償,並保留十分之一之金額,以備賠償嗣後發現之核子損害。
第 34 條
國家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
有趣吧!這代表訂定條文的人也知道萬一核災發生,其損害賠償可能會超過經營者(也就是台電)的賠償限額;也預先設想了萬一台電不夠賠,政府就該擔下來。但政府到底要拿什麼擔呢?
而且,錢究竟可以買回什麼?
「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我們無法抵擋天災,但人禍是咎由自取。
究竟我們為什麼要選擇一種「本質不安全」的發電系統呢?
日本福島核災損失估計表。(製表:公共電視‧有話好說)
<參考資料>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2013廢核巡迴種籽講師培訓】手冊
(廖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2013廢核巡迴種籽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