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璨瑜/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台灣精神科專科醫師,現服務於高雄快樂心靈診所
「我看到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上面寫著,你們精神科同性戀的診斷,是用舉手表決去除的,你們很不科學耶!」
許久不見的同學,竟然劈頭就問,令我一頭霧水的問題。走了精神科,總會有些奇特的遭遇,不過對於反精神醫學、反精神藥物倒是見怪不怪,習以為常。
在台灣,社會對於美國精神醫學同性戀去病化這樣的結果,都有一定程度的知悉,對於它是如何發生?是值得深入探查。但,我看著網站上每個文字都認識,組合起來,離科學有好遠好遠的距離,交雜背景知識的缺乏及引證錯置,背離了同性戀去病化的醫學科學史,本著科學的精神追根究底,先將正確的的科學知識帶入,在未來正反兩方的辯解基礎減少於建立在觀點謬誤及扭曲的科學知識上。
其實早在1935年著名的精神分析學家佛洛依德,就寫信回覆給一位深受兒子同性性向困擾的美國媽媽,表明了專家對同性戀壓根兒不是病的看法:
同性戀是沒什麼好處,但也沒什麼好羞愧的,既不是罪大惡極,也不是敗壞,也不能被分類為疾病的一種,我們認為是性的多樣性………古今往來都有許多令人景仰的偉人都是同性戀(柏拉圖、米開朗基羅、達文西等等)。
接著,1940年代,赫赫有名的金賽博士的性學研究,發現了人類性傾向不是只有喜歡同性或異性兩種,而是具有比例性,例如一個人可能存在大部分的異性性性向,少部分的同性性傾向,或是相同程度的同異傾向,或大部分同性少部分異性。他將性傾向分為數字零到六,零為只對同性喜好,一到五為逐漸趨向對異性性傾向喜好,六為絕對異性喜好。金賽的研究奠定了性傾向具有連續性的科學基礎,至今這樣的概念,也逐漸擴大到所有相關性別的科學角度,也就是說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皆具有光譜性。
於1950年代爭議之達最高峰,隨著精神分析理論蓬勃發展背景下,同性戀首被列在美國精神疾病統計診斷手冊(DSM-II)社會病態人格疾患,1962年大型精神分析研究又將同性戀視為親子關係的受創而導致的精神疾病說法推上高峰,此刻同性戀被納在之「精神疾患」中,在教堂中被視為「惡」,在法律中被視為「罪」,甚是三重悲慘,幾乎讓同性戀活在極度恐懼及排斥同志的社會情境。但精神分析理論或研究向來被質疑於科學證據力薄弱,也因為如此受到同樣領域專家的不斷的挑戰,於1957年美國心理學家Evelyn Hooker,針對男同志的心理調適做研究(The Adjustment of the Male Overt Homosexual),質疑既有同性戀本身是不是就是心理疾病?她各找了相同年紀、智商與教育程度的同性戀和異性戀男性,做了各種心理適應測驗,發現兩組都並沒有差異,她做了兩點改變性結論:
1.同性戀診斷在臨床上完全不存在,其形式多樣和異性戀類似。
2.同性性傾向是性形式的一種,屬正常的心理。
Evelyn Hooker 這個關鍵性的研究,加上之前金賽研究中連續性性傾向概念,以及精神分析學派佛洛依德之書信考證,這些重大科學研究或心理學理說法,都是促成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會去除了同性戀為精神疾病診斷,很重要的心理科學根據,然而遺憾的是,至今卻仍難以去除烙印及擴散在社會對同性戀深深的恐懼。
如何理解性別的萬花筒?初論性別社會科學檢視角度的改變。早期性別只提生理男女性(biological sex),這樣的觀點是忽略性少數群體,也對生理男女性缺乏心理社會面向的理解,後來逐漸帶入社會心理性別(gender)來檢視性別議題;近年則以多元性別(LGBT)涵蓋化,缺點是內涵的性傾向(sex orientation)/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各種不一致性容易被混淆,且不易凸顯差異性問題,而將異質性大的群體同質性討論。目前國際另有一傾向趨向於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SOGIE)方向來討論,性傾向不能只看個人性行為或性慾望,必須強調存在深層情感與社會人際互動性;性別認同則強調主體自認的性別(當然也有人主張性別認同具有生物性,因為是由人的大腦產生的認定),不再由醫學判定;性別表達存在有自我及別人觀看的眼光,符合社會標準或異典。少數或非典型性別個體不容易被理解,以致於長期以來產生誤解甚至被貼上負面標籤,淪為權利次等公民。也因此社會越具包容性,將越有利於性少數或非典型者的身心健康。
補充說明
美國相關學會簡介
所謂APA在國內常常會將美國精神醫學會與美國心理學會混淆,這是兩個有區別的專業組織,英文全名分別為American Psychiatry Association及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前者主要是由醫師專業團體(psychiatrist)組成,後者是心理師(psychologist),DSM是由前專業學會著作及出版,但對於致力於同性戀去病化或研究或心理健康,兩專業都有共同興趣,不惶相讓。
關於性傾向(sex orientation)
要討論同性戀其實要回到最基礎的何謂性傾向?很多人把性傾向簡單化只關注在性行為,同性性行為也可能發生在異性戀中(成為愛滋防治的缺角),事實上性傾向實際上包括了性認同/性行為/吸引力,也具有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及靈性深層的互動,也就是性行為不是性傾向的必要,同性的愛戀吸引不一定必要存在有性行為,多元包含性視角的科學才可以呈現人類行為有如萬花筒般的真實多樣性。(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 Davies, D. and Neal, C. (eds) (1996) Pink Therapy: A guide for counsellors and therapists working with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clients.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 Freud, S. (1951). Letter to an American mother.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07, 787.
- Hooker, E. (1957). The adjustment of the male overt homosexual. Journal of projective techniques, 21(1), 18-31.
- Kinsey, et al.(1948). 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
- Kinsey, et al.(1953). 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Female
- Kort J(2008) Gay Affirmative Therapy for the Straight clinician: The Essential Guide. New York: Norton.
- Lago, C., & Smith, B. (Eds.). (2010). Anti-discriminatory Practice in Counselling & Psychotherapy. SAGE Publications.
- LeVay, S., & Valente, S. M. (2012). Human sexuality. Sunderland, MA: Sinauer Associates.
文章來源:泛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