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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故事的所在與後見之明
作者/林阿爾 

作為一個時光旅人,大部分的時間,其實做的事情和你也沒有什麼不同:過日子。然後在另外的某些時候,你會往前去對未來作幻想預測,某些時候你會回頭去檢查串聯事情的因果,就像是漸漸轉熱,沒有「寒流來襲」這種事件當做提醒,只是漸漸地你回頭比較兩個月前的冷熱感受,你發現季節變了,然後你特別整理衣服,收藏好冷天穿的,換出熱天要穿的。

這樣一個舉動,就是個事件,也是個標誌,但在多數標誌的事件發生前,其實那整個轉變已經在一直一直在發生,這種漸漸也持續的力量很大,你必須特別回頭去串聯才能找到時間經過之中,哪些變革其實進行中;或者說正在為了某個事件的爆發做醞釀而正在背景裡靜靜地發生著,比如上次我說到的霧社事件,不只是單單運動會那一天,或者是至此持續的幾個月抵抗與殺伐的衝突事件。

我們說在背景裡靜靜地發生著,其實是相對的標準;如果你仔細地盯著他看,他就不會是背景,如果你專心地聽,也會發現沒有什麼一定是靜靜的。就像下次你可以嘗試著仔細聽那一首你最喜歡音樂的鼓聲、和聲、不同的樂器聲,他們一直在,甚至不比唱歌人的歌聲音量小。

對比現在往前望,回頭看對比現在,故事其實是在這裡才會發生。

我們這次就將要把時鐘再往回撥一些些,從霧社事件那最後一整串的殺伐,從1930年,把時間往回推到日本剛剛算是平定且接收了整個台灣的1896年,這時台灣是由「台灣總督府」這個機構來管理,頒布的所謂「六三法」,這套法規的原名為〈關於應該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透過了這個法令,台灣的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權,都將由台灣總督府這個機構來管轄。簡單地說,台灣的各方面公務相關事情,都是由「台灣總督府」說了就算。沒有所謂表達人物意願的地方,也沒有設置不同的政府機關相互監督制衡的機會。

對於這個法令,你們也許會覺得很有問題啊,不是違反所謂的憲政與法律制定的規則嗎?

這個答案可以回答是;也可以回答不是。

你們知道這確實是不公平的,也很容易讓掌握公權力的總督府,甚至總督本人,能夠以自己一個人的意願,來決定所有被他管轄的人民。

但回答不是也有原因,這個六三法成為台灣的基本法,其實就是要補足這時已經是憲政體制國家的日本,跟如今的你們一樣,會認為公務都需要有法律來源當作依據,這樣的想法就跟施行憲法一樣,都主要源自於歐洲啟蒙運動之後,所產生的一些關於人民、政府與法律的觀念,在這之前的台灣,其實根本還沒有過這樣的體驗。

這不是說清帝國沒有法治,其實清帝國也有自身一套還不錯的法律與法治制度,只是對於人民、政府與法律,還沒有跟你們有同樣一套習慣到思考方法。

這六三法頒佈了,是一個確實的動作與事件,但對這時在台灣的人民來說,還沒有察覺到太多的意義,何況這個時候我們得到的消息是,六三法做為台灣的基本法,有效期限只有三年。這讓甚至日本國內的政治人物或法律學者都有不少的爭論,尤其是三年期滿之後,總督府後來又兩度申請延長期限。直到1907年,我們這時候還不知道1907年實施的三一法,和六三法的差異其實也不大,但如果在這時,我們就知道其中最大的變革是:「總督制定的律令不可違反日本本國法律」那麼我們真的會擔心得多一點。

如果有人問我為什麼?因為這不正說明了六三法的法條與規章,實際上就等於是「總督制定的律令為最高命令,即使違反日本國本身的法律也可以」嗎?

但這時的我們還不知道,這樣明確的變革,被公開宣佈確定的政策命令,會帶來哪些故事;又像我前面說到的,你們也許也會明確地感覺到,這樣的法令本身缺乏了讓被管轄的人民,參與和反應的機會,沒有讓多數人做決定的機會,就像你們所處的時代這樣,但這點其實也是不那麼的後見之明。

我在六三法頒佈的這個時刻,跟你們說了每一個「故事」的所在,不會只是單一的事件,這是歷史之眼的一種;但比較與串聯的後見之明,其實也不這麼明確簡單,現在我們在這個頒布六三法的大背景下,帶著各自的歷史之眼,對照我們所習慣自己時代的思考方式,接下來將跟你們說兩個故事,都是很特別的故事,兩個都關於這時的我,和聽故事的你各自認識或還需要更多深思的「民主」這件事。但那又是另外的故事了。

參考資料

  • 《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王泰升,1999。
  • 《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吳文星,1992。
  • 《台灣大年表》,緒方武歲,1943。
  • 《台灣總督府》,黃昭堂,2003。
  • 《臺灣近代史研究》,吳密察,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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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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