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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沒有「同性戀」的問題
文/張仁和牧師 

 

同性戀的定義
 
有關同性戀的議題,在基督教界的看法中一直存在著許多的爭論。產生爭論的原因,有部分是因為不同意見的人們,對於同性戀者的起源與瞭解,缺乏清楚一致性的定義;有部分則是因為不同基督徒,在此議題上存在著歧異的聖經詮釋觀點。所以,在處理聖經對於同性戀的觀點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從現今的學術界針對此議題的定義說起。
 
根據國內外學者( Gadpille , 1989;劉明倫,民89;劉安真,民89)對同性戀的定義,可綜合出以下六個指標:
 
1.有一種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
2.情感與慾望的對象只限於同性,對異性不感興趣。
3.渴望與同性的互動,包括文字、書信、談話,並為之神魂顛倒。
4.經常會感到孤獨、較強的抑鬱,部分人尚有罪惡感、羞恥感。
5.是持續性而非情境性或偶發性的行為。
6.年齡已滿二十或二十五歲。
 
從上述的定義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學術界對於同性戀的定義是相當嚴格的。簡單來說,所謂的同性戀者乃是指他們的「性傾向」(即性愛慕、性親密關係的傾向)是同性別的人而非異性。至於為何某些人存有同性戀的性傾向?從歷來學術界的研究中可以歸納出兩個因素,即人類行為的特質不外乎受先天生理(遺傳基因或荷爾蒙問題)與後天環境(社會文化或觀摩學習)兩者因素的交互影響。至於同性戀者的性傾向,究竟是兩者之中哪一個因素扮演決定性的影響,學術界目前並無定論。然而大多數學者認為,後天環境的社會文化或許影響人從事同性性行為,卻不會改變人的性傾向。
 
因此,根據上述學界對於同性戀者的嚴格定義,筆者認為同性戀者的性傾向是天生的,並非是個人可以自我選擇的。那些因為後天的因素,無論是環境或受影響而改變自己性傾向的人,並不是在本文中所討論的同志,而是「假性」同志(pseudo-homosexual),這些人可能有心理上的困擾或性別認同障礙的問題,但無論如何,他們不是我們現在所討論的對象--同志/同性戀者。
 
聖經所譴責的是違背本性
 
從基督教的立場來看同性戀者的議題,在筆者對聖經粗淺地瞭解之下,我認為聖經並沒有針對我們現代所爭議的話題,有任何反對之意。嚴格來說,聖經並沒有為我們現在的同性戀問題提出意見,反對同性戀者在過去所提出的經文(例如:創世記19:1-29,利未記18:22, 20:13,羅馬書1:18-32,哥林多前書6:9-10,提摩太前書1:9-10….等等),就我所知只是譴責「同性性行為」的事情,這一部份的主張我是同意的。但就像我在新使者的文章(116期,頁63-65)中所提到的,不要把「同性戀者」與「同性性行為」劃上等號。
 
如果單純就字面的意義來說,聖經中真的有出現「同性戀」或「同志」這幾個字,是上帝所不喜悅的罪嗎?我承認聖經中無論新舊約都有提到「同性性行為」是上帝所厭惡的,可是聖經從頭翻到尾,硬是沒有出現反同志陣營者所期待的「同志」或「同性戀」是罪惡的,為什麼會如此呢?
 
試以字面解經法來看同志的議題,暫且不去考慮聖經的背景(這可能是反同志的基督徒最常使用的聖經詮釋法),既然聖經白紙黑字沒有出現「同性戀」或「同志」的字眼,請問判斷同志是罪、是上帝所不喜悅的理由從何而來?究竟是誰在曲解聖經?是誰把自己的意識型態(厭惡或恐懼同志)的觀點讀進聖經,並且假借上帝的名,行審判同志有罪的事實呢?
 
我當然不同意,我們讀聖經不考慮聖經的背景與文化,直接就字面上的意義去瞭解,我也不認為聖經沒寫的東西,就是對的。問題在於,即使我用反同志陣營的觀點以字面上的意義來讀聖經,還是一樣得不出他們所主張的結論--「同性戀」是罪,頂多只有提到「男人與男人行苟且的事」或「同性性行為」是罪,然而這兩者之間的差別是何其大啊!
 
因為聖經時代的作者,並沒有我們現在對於「同性戀者」,甚至「同性性傾向」這些學術詞彙的理解,他們只是把當時社會存在「同性性行為」的現象加以譴責。再者,聖經時代所描述的同性性行為,也與今日我們所談的同性性行為有不同之處,後者是指存在於同性之間的親密行為,而前者所指涉的現象,可能不單單只是同性之間的性關係,還有權力與宰制的問題,以及當代希臘羅馬社會所高舉的男性才是有價值,反之男性與女性發生情愛,則是較為次等的價值。況且,有些聖經學者主張,在聖經所指出的同性性行為中,其實應該是譴責那些發生同性性行為的對象,他們本來並不是同性戀者(比較有可能是異性戀者),為了展示自己的地位與宰制同性的權力,因而發生同性性行為。
 
如此一來,我對於上述聖經中保羅所譴責的,有關「同性性行為」的經文理解是,那種本身是異性戀者(這是保羅有限的知識所知道的兩性),卻是顛倒自己本身的性傾向去行同性性行為,而非譴責同性戀者,畢竟保羅沒有我們今日對於同性戀者的理解啊!
 
現代倫理爭議與聖經
 
所以,要討論聖經對於某一倫理議題的支持與反對,不能離開當代社會的情境,包含當時文化的理解。聖經當中任何有關的倫理規範,絕非放諸四海而皆準,聖經的倫理規範乃是「情境」的。我們不能時代錯置地把我們現今所面對的倫理爭議,隨便舉出聖經當中的某句話,不管當時的背景與文化,就套用在現代人所要處理的問題上,這樣的做法,無異拿聖經來支持我們自己偏頗的意識型態。
 
退一萬步來說,我們不能拿聖經來當作一本道德百科全書,用來當作自己支持或反對某項倫理的標準,雖然聖經提到許多倫理規範,但這並不是說,聖經作者寫作聖經的目的,是為了教導今日的我們如何過倫理生活而創作的。聖經的目的是指向上帝,告訴我們有關於上帝的故事,特別是他如何眷顧、憐憫人的故事,歡喜赦免人的故事,聖經也告訴我們許多有關當時的人如何回應上帝的作為,有些人正確的回應上帝的作為,成為我們的典範,有些則錯誤的回應上帝的作為,成為我們的警惕。
 
因此,聖經並沒有為我們現在與未來的人類,指出任何有關於倫理道德施行的細則,它只是提供一個大原則與精神,見證上帝的愛,並呼召我們在生活中去回應上帝的愛。所以,我不認為我們,包含我自己,可以「簡單地」、「直接地」拿聖經當武器,在沒有經過任何思索或詮釋下,用來支持或反對目前我們所面臨的種種道德爭議,例如:同性戀、墮胎、安樂死、基因工程....等等,但聖經確實教導我們要學習上帝的愛,來對待那些不可愛的人,即使是嚴重冒犯我們自己有限主張與倫理規範的人。
 
我們能如此做嗎?願上帝憐憫!
 
(全文取自《新使者》雜誌 119 期 「廢死不可?」)

發佈日期:2012-02-07

點閱次數:1959
資料來源:《新使者》雜誌 119 期 「廢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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