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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主義統治與六三法體制
編寫/曾韋禎 

日本對臺的統治政策是逐步強化同化,從早期的無方針主義到內地延長主義,到戰爭期間的皇民化主義,就是企圖將臺灣人轉變成為認同日本的國民。日本剛領有臺灣時,鑒於臺灣社會與日本差異頗大,暫採放任政策,尊重臺灣舊有習慣,並在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上任後,開始對臺灣的社會進行科學調查,以作為統治的參考。

 

歷任臺灣總督及其任期

姓名

就任日期

樺山 資紀

1896.4.1

桂 太郎

1896.6.2

乃木 希典

1896.10.14

兒玉 源太郎

1898.2.26

佐久間 左馬太

1906.40.11

安東 貞美

1915.5.1

明石 元二郎

1918.6.6

田 健治郎

1919.10.29

內田 嘉吉

1923.9.6

伊澤 多喜郎

1924.9.1

上山 滿之進

1926.7.16

川村 竹治

1928.6.16

石塚 英藏

1929.7.30

太田 政弘

1931.1.16

南 弘

1932.3.2

中川 健藏

1932.5.27

小林 躋造

1936.9.2

長谷川 清

1940.11.27

安藤 利吉

1944.12.30

總督府設立後不久, 1896 年初就發佈了六三法作為臺灣的基本法,全名為〈關於應該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此使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權於一身,有效期限是三年,但此法嚴重違反日本的憲政體制,引起各界爭議,總督府屢以臺灣情況特殊來面對。六三法期限到期後,總督府兩度申請延期,使六三法使用到 1906 年底。 1907 年開始實施三一法,全名仍為〈關於應該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內容與六三法差異不大,但規定總督制定的律令不可違反日本本國法律,但之前六三法時代違反日本本國法律的律令仍然有效,此法有效期限是五年。三一法期限到期後,總督府也兩度申請延期,使六三法使用到 1921 年底。 1922 年開始實施法三號,全名為〈關於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此法使日本本國法律可以發佈敕令的方式,通用於臺灣,此法沿用至戰爭結束,臺灣與日本在表面上趨於一致,但仍未改變總督專制統治的本質。

除了總督專制外,臺灣地方行政機關在日治初期更迭頻繁,在 1901 年以前採行縣廳制,從三縣一廳、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三縣一廳、六縣三廳到三縣二廳, 1901 至 1920 年採行廳制,從 1901 年 11 月施行的二十廳,到 1909 年 10 月施行十二廳。 1920 年後採州廳制,從 1920 年 10 月採行五州二廳,包括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臺東廳及花蓮港廳, 1962 年 7 月增設澎湖廳,這是大家比較熟知的行政區劃。在州、廳下設有郡、市,郡下設立街、庄。在日治中期後雖然賦予臺灣有限的地方自治,開放選舉,但地方行政單位仍具有高度的從屬性。

 

兒玉源太郎像

大量運用警察協助行政事務,是日治時期行政的一大特色,除了維護社會秩序外,警察協助政府單位執行政令,並且具有小刑事案件的審判裁決權,深入人民的一般生活,形成統治者掌控臺灣的一大利器。

總督府還強化清代已存在臺灣社會的保甲制度,全面性地在臺灣社會實行,作為政治、社會控制的工具,接受警察的指揮,並且成為政令推廣的基層單位,例如推廣日語、改善風俗、解放纏足……等。在戰爭時期,保甲還成為動員工具。直到 1945 年 6 月,總督府認為已經高度控制臺灣社會,於是廢除保甲制度。

日治時期在總督府的高壓統治下,有效地掌握了社會秩序,也朝著其目標逐漸改造臺灣的社會,使臺灣的社會漸步入現代化,但也犧牲了臺灣人的自由與自主。

 

延伸閱讀:
  • 1.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臺北:聯經出版事
  •    業, 1999 。 

發佈日期:2005-06-20

點閱次數:585
資料來源:
引用:
圖片來源:http://www.chinesevancouver.com/guest/showmessage.cfm?board=7&id=3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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